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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查察院、领导部公布《关于落实从业克制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立功人员从业克制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掩护与学校掩护、社会掩护的衔接作出了划定,旨在为净化校园情况、增强师德师风创建,切实掩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结构在管理教职员工立功案件中适用从业克制、克制令划定的详细端正。《意见》划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荼毒、拐卖、暴力伤害等立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掩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划定,判决克制其从事密切打仗未成年人的事情。教职员工实施前述划定以外的其他立功,人民法院可以凭据立功情况和预防再立功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划定,判决克制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大约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大约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对其适用克制令。
二是划定了在教职员工立功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领导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划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元所在地的领导行政部门;须要时,领导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质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立功教职员工所在单元、主管部门处置、奖励和奖励的干系。《意见》划定,教职员工立功,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元、领导行政部门大约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掩护法》、《西席法》、《西席资格条例》等执法法例给予相应处置、奖励和奖励。切合丧失西席资格大约消除西席资格情形的,领导行政部门应当实时收缴其西席资格证书。
为切实管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掩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领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行者、实际控制人立功,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领导部将指导中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领导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掩护法、西席法和《意见》的有关划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克制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情况,为未成年人康健宁静开展营造良好情况。
法发﹝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查察院 领导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克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领导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查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创建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创建兵团人民查察院、领导局:
为严格执行立功人员从业克制制度,净化校园情况,掩护未成年人,凭据刑法、未成年人掩护法、西席法等执法划定,联合执法司法实践反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查察院、领导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克制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联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实时辨别陈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领导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查察院
领导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查察院 领导部
关于落实从业克制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领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立功记载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立功人员从业克制制度,净化校园情况,切实掩护未成年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席法》(以下简称《西席法》)等执法划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划定,教职员工使用职业便利实施立功,大约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界说务的立功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立功情况和预防再立功的需要,克制其在一活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执法、行政法例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尚有克制大约限制性划定的,从其划定。
《未成年人掩护法》、《西席法》属于前款划定的执法,《西席资格条例》属于前款划定的行政法例。
二、依照《未成年人掩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划定,实施性侵害、荼毒、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立功的人员,克制从事密切打仗未成年人的事情。
依照《西席法》第十四条、《西席资格条例》第十八条划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大约居心立功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西席资格;已经取得西席资格的,丧失西席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西席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荼毒、拐卖、暴力伤害等立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掩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划定,判决克制其从事密切打仗未成年人的事情。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立功,人民法院可以凭据立功情况和预防再立功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划定,判决克制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大约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大约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对其适用克制令。
四、对有须要克制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大约适用克制令的,人民查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提倡。
五、教职员工立功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元所在地的领导行政部门;须要时,领导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质料。
六、教职员工立功,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元、领导行政部门大约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掩护法》、《西席法》、《西席资格条例》等执法法例给予相应处置、奖励和奖励。
切合丧失西席资格大约消除西席资格情形的,领导行政部门应当实时收缴其西席资格证书。
七、人民查察院应当对从业克制和克制令执行落实情况举行监视。
八、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创造有关单元未推行立功记载查询制度、从业克制制度的,应当向该单元提出提倡。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领导机构事情的西席、领导教学资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事情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领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行者、实际控制人立功,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